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七十三条 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可以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记载,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并可以作为相关事实的证据在行政裁决、复议、仲裁、诉讼中予以提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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