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在调解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仲裁、诉讼等程序中的送达地址。调解中的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于仲裁、诉讼等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