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五条 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活动的举办方,大型商场、超市等交易集中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常态化、现场化调解机制,对现场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化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