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商联、贸促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