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司法为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机制,通过公正办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因案件办理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