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统筹协调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之间、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之间的对接机制,指导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中的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之间的衔接和联动,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工作机制,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治安案件调解工作,依法支持和参与街道、社区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信访部门应当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依法建立完善信访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完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积极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探索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派出所、人民法庭、居民委员会等矛盾纠纷化解力量,依托平安建设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化解中心,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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