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奖惩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