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做好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思想引导、内容解释工作,发现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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