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健全完善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辅导工作人员,帮助公众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及时提供心理干预服务,积极疏导、缓和情绪,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