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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