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部门和其他组织协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化解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以及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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