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合法、非诉优先、高效便捷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