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倡导矛盾纠纷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和解;未能协商和解但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化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