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调解信息综合平台,推动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全面充分协调发展,形成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