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八条 鼓励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各类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及其特点,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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