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解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调解员培训制度和退出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协会、商事调解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