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
建立调解员分级管理制度,对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调解员等级评定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调解员等级评定情况。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设立公益性岗位方式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应当将人民调解员的等级作为决定所聘人员基本薪酬、补助补贴标准以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建立调解员分级管理制度,对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调解员等级评定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调解员等级评定情况。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设立公益性岗位方式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应当将人民调解员的等级作为决定所聘人员基本薪酬、补助补贴标准以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