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各部门履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领域的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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