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十四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等方式,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汇集和反映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