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对矛盾纠纷化解活动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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