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健全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调解员以案定补的动态激励制度。
鼓励调解组织和调解行业协会为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对调解员的人身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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