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平台,实现纠纷分流,开展委派调解、司法确认、指导调解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