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平台,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具有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在线咨询、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公证、在线仲裁、在线司法确认等方式,通过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平台实现各类纠纷线上化解和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