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四节 商事调解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四节 商事调解 第三十八条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调解服务费。调解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由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调解员报酬、商事调解组织运作费用等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