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四节 商事调解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四节 商事调解 第三十七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登记为非营利组织。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调解规则,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人员和资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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