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调解员培训,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情况进行统计。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情况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