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鼓励工业园区、商业园区、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鼓励工业园区、商业园区、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