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可以调解劳动争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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