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二节 人民调解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二节 人民调解 第三十一条 经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人民调解员可以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由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命名和管理。
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在补贴、培训、表彰等方面享受与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调解员同等待遇。
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在补贴、培训、表彰等方面享受与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调解员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