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四节 商事调解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四节 商事调解 第四十条 参加商事调解的调解员、当事人、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各方,均不得对外披露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作出的陈述、让步或者承诺;
(二)调解员发表的意见或者建议;
(三)调解笔录;
(四)其他与调解相关的资料。
(一)当事人作出的陈述、让步或者承诺;
(二)调解员发表的意见或者建议;
(三)调解笔录;
(四)其他与调解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