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