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优化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分流衔接机制,健全诉调对接长效工作机制,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等协调配合,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协会进行业务指导,推动司法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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