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中依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依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