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邀请或者联合调解组织调解,共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人民检察院办理有明确被害人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法促进刑事和解,并将刑事和解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从轻处理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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