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四条 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评估能力的专家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就争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三方机构可以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其作出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和解、调解的参考。
第三方评估不公开进行,评估机构、评估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方机构可以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其作出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和解、调解的参考。
第三方评估不公开进行,评估机构、评估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