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在登记立案前依法导入调解程序。
已经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先行调解、法律规定不能调解、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已经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先行调解、法律规定不能调解、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