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在登记立案前依法导入调解程序。
已经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先行调解、法律规定不能调解、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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