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 第一节 行政裁决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裁决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申请的下列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决:
(一)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
(三)政府采购活动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民事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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