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 第一节 行政裁决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裁决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纠纷当事人和调解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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