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 第一节 行政裁决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裁决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纠纷。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