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 第二节 行政复议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第二节 行政复议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并终止行政复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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