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 第二节 行政复议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第二节 行政复议 第六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复议机关主持的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调解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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