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五节 行政调解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五节 行政调解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行政调解事项目录范围的矛盾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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