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五节 行政调解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五节 行政调解 第四十五条 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对与其职能相关的矛盾纠纷依法进行调解。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矛盾纠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因受理矛盾纠纷有争议,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能的,由最初受理的行政机关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受理。
行政机关因受理矛盾纠纷有争议,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能的,由最初受理的行政机关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