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五节 行政调解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五节 行政调解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律关系复杂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