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四章 仲裁 · 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四章 仲裁 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未能自行和解的,仲裁庭应当依法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未能自行和解的,仲裁庭应当依法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