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就该部分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协议应当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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