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四章 仲裁 · 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四章 仲裁 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五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在线审理等灵活多样的办案方式,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提供便利,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