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四章 仲裁 · 第二节 民商事仲裁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四章 仲裁 第二节 民商事仲裁 第五十三条 鼓励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鼓励在民商事合同示范文本中将仲裁作为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