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侵权人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罚款处罚后,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或者五年内三次以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罚款数额予以双倍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