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行政执法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执法 第二十六条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发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担保。经调查,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解除禁令。 涉嫌侵权人拒不执行禁令停止涉嫌侵权行为,经认定构成侵权的,按照自禁令发布之日起的违法经营额的两倍处以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